一、 依據: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實施辦法附則,訂定本實施細則,並頒布實施。
二、 宗旨:爲培養青少年崇尚榮譽與團隊合作精神,表彰對於辦理團務工作、訓練、活動等項,表現優異之童軍團,俾資激勵童軍運動更行蓬勃發展。
三、 作業程序:
(ㄧ)請各團參酌本細則中之「童軍團自評表」(如附件一),事先自行評量團務績效
1. 團務委員會
2. 團行政評量
3. 舉辦訓練
4. 舉辦暨參與各項活動
5. 參與社區活動
6. 服務員培訓
有關上列諸項,平時須有詳實紀錄,並在縣(市)「區輔導」訪問之前,備妥相關資料,提供訪問人員參閱。於100年12月10日以前將書面資料,或視訊軟體介紹執行成果函送童軍會審查。
(二)縣(市)暨省(市)童軍會作業程序:
1. 縣(市)「區輔導」訪問童軍團後,對於辦理團務工作、訓練、活動、服務等,表現績優之童軍團,填寫「訪問童軍團評量表」(如:附件一)。
2. 將「區輔導」提供之「評量績優童軍團區輔導訪問紀錄摘要」(如:附件三)彙整後,提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討論、審議,並得通知各績優童軍團派代表到場說明,擇優報請縣(市)童軍會予以表揚。
3. 各省(市)、縣(市)童軍會,請於當年12月31日前就轄區內按童軍團數比例之「二十分之ㄧ」為原則,填妥「 年度 省(市)、縣(市)童軍會表揚績優童軍團推薦表」(如:附件二)。逕寄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。經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審議後,簽請理事長予以表揚。
4. 臺灣省童軍會得專函推薦績效卓著之縣(市)童軍會(或童軍團),經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審議後,簽請理事長予以表揚。
5. 臺北市、高雄市、臺北縣、金門縣等各童軍會,得直接推薦績優童軍團,經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審議後,呈請理事長予以表揚。
6. 省(市)、縣(市)童軍會,得訂定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要點。
四、 分區複審會議:
(一)以縣(市)為單位,分組進行參閱各縣(市)推薦之績優童軍團資料。
(二)請各位複審委員詳細參閱 貴縣(市)資料後,逕交召集人彙整。
(三)分區招集人將附件五於翌年1月15日前送總會
五、經總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審議後,簽請理事長予以表揚。
六、本實施細則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理事長核准後頒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